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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出台
撰写时间: 2008-06-0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我省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决定污染减排实行“一票否决”制。近日,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具体措施。

  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根据《办法》规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地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市上一年度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由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对各地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未通过考核的,将暂停其所有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荣誉称号;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办法》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监察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当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一年度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每年7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的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有罚也有奖

  通过考核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

  未通过考核的,当地政府必须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三方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减排计划目标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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