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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总量没指标 项目不放行 环评文件应附项目所需总量指标证明
撰写时间: 2008-07-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广东省环保局近日下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环评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半年余量和本年度新批项目新增量的基础上,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对于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附有当地政府印发的“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分配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证明。总量指标证明应在准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当地上年度总量指标余量以及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总量等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项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未附有相关证明或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
  
  “通知”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时核定的总量指标的,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确实需增加总量指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量余量允许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并必须明确调剂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实施关停辖区内其他项目等区域削减措施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涉及淘汰关停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等落后产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提供证明材料说明有关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试生产及验收申请,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生产。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或纳污水体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又无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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