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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
| 撰写时间: 2007-11-2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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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5月31日第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跨市政转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和跨市政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固废中心:负责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联单日常监督管理和跨市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固废中心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联单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申请,并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检查全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作情况。
四、受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转出我市以及转移危险废物转入我市前的审批。
五、申领程序
(一)危险废物移出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前,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经所在地级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2.固废中心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3.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受地所在市级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
4.经同意移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我局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我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次转移完后,移转出单位要在转移结束后5天内将联单第二联交我局。
(二)危险废物移入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入我市,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及有关材料,并向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2.我局在接到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商请移出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经受地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意见。根据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转移计划和经受地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复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
3.经同意移入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规定向移出地市级环境保护局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报告。
六、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原则
1.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危险废物转移按就近转移为原则,进行处理处置。
2.申请转移至持省环保局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应予以批准。
3.申请转移出市的危险废物在我市已有综合利用设施或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4.我市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国家指定处置地点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我市。
七、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联单运作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市级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5.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市级环保局,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市级环保局。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地市级环保局,并通知产生单位。
7.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8.联单由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八、标准文书
(一)《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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