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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
| 撰写时间: 2007-04-0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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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1.7-93
代替 GB 3844-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柴油机在全负荷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柴油发动机,包括四冲程、二冲程、水冷、风冷、增压和非增压柴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7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柴油机样机。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7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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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别 |
烟度值 FS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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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柴油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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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产柴油机 |
4.5 |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坤元、许心凤、周少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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