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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7-11-1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省财政厅



                              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粤财企〔2003〕137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并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2003年7月1日起,环保部门负责收缴的排污费及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不得用作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



    三、在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这部分排污费的范围包括:2003年前已征收并结存在财政或环保部门账户的排污费,2003年前已征收并转入“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资金账户的排污费,2003年前“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账户按规定回收的有偿使用的排污费。



四、各市、县按原体制应缴未缴的排污费收入,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清缴入库。属于省级收入的,应尽快缴入省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主 题 词:转发  环保  经费  办法  通知



    送: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省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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