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众监督 |
 |
| 污染投诉(信访):12369 0758-2781083 |
| 业务办理:0758-2313370、2313110 |
| 效能监察:0758-2781068 |
 |
站内调查 |
 |
|
|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撰写时间: 2007-11-0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
|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 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环[2003]113号
各市、县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设区的地级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核定工作由省环保局委托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 三、请各地认真组织排污者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作为排污费征收核定、环境统计、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四、为做好今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排污者必须在7月31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申报今年7-12月份的排污情况,环保局应当在8月20日前对其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 排放污染物需做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定期校验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六、各级环保局应将排污费征收核定情况在政务公布栏或 在互联网上公告。 七、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试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 (试行)应以环保局名义发出。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试行)应以省环保局名义发出。 八、各地在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直接向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反映。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