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2003)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并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2003年7月1日起,环保部门负责收缴的排污费及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不得用作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
三、在2004年前,允许将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这部分排污费的范围包括:2003年前已征收并结存在财政或环保部门账户的排污费,2003年前已征收并转入“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资金账户的排污费,2003年前“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账户按规定回收的有偿使用的排污费。
四、各市、县按原体制应缴未缴的排污费收入,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清缴入库。属于省级收入的,应尽快缴人省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