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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环保网 > 宣传教育 > 绿色创建

国家级绿色学校申报要求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中国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为了统一绿色学校申报系统,在全国使用全国统一的绿色学校申报材料标准,统一后的绿色学校申报材料标准适用于各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的绿色学校申报。     考虑到全国各地的情况不一,各地可以在《全国统一申报材料标准》的基本上,要求当地学校在申报时多填写一则符合本地特色的申报材料,简称《地方特色绿色学校申报材料标准》。此材料只是对《全国统一申报材料标准》要求材料之外的一种补充。

1. 绿色学校国家表彰推荐表:推荐表一式2份。每份推荐表附《申请绿色学校国家表彰自评报告》。 2.说明材料包含文字报告、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三部分。 要求书面文字报告一式两份,必须包括的子报告如下: A1:《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及工作情况》 A2:《2001年-2003年绿色学校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报告》 A3:《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档案文件总目录》及《绿色学校创建大事记》 A4:《参加各级绿色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证书复印件》。 A5:《环保主题相关获奖记录单》 A6:《绿色学校活动相关宣传报道说明》 A7:《省级和市级绿色学校主管部门人员访问记录单》 A8:《学校节能、节水、节电、节约其他资源报告》 A9:《校园垃圾分类、卫生健康、校园绿化美化情况报告》 A10:《学校内绿色学校及环境教育主题活动报告》 A11:《课程领域中环境教学和相关师生研究成果》 A12:《特色及补充说明》

附件一:

             2004年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办法

 一、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以下简称“绿色学校”先进校)表彰的对象,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绿色学校”范围中产生,并以命名的正式文件为准。表彰数额由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命名总数的百分比确定。

 

 二、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成立“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布置推荐工作,将全国“绿色学校”表彰的通知转发到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各级主管部门、省级“绿色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第三批表彰的消息。省级“绿色学校”表彰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接收学校申请“绿色学校”先进校的材料,省级环保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对申请学校进行评审和考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其中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配名额单独确定,但须经省级“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同意统一推荐,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直接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

 

 四、被推荐的学校须逐项详细填写“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表”。其中“自评报告”栏应包括学校概况、创建过程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部分内容,不超过3000字,简明扼要。

 学校还应提供说明材料,包含文字、图片、音像三种。内容包括:2002年-2003年“绿色学校”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报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档案目录,近两年参加“绿色学校”培训的记录和证书复印件,“绿色学校”活动相关宣传报道说明,“绿色学校”主管部门人员访问记录,学校节能、节水、节电及节约其他资源的报告,校园垃圾分类和校园绿化情况报告,“绿色学校”及环境教育主题活动与社会实践报告,课程中环境教学的探索与研究成果,校园环保规定及行为规范、相关获奖记录等。以上内容的材料不全或没有,要说明原因。

 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表彰的资格。

 

 五、县以上(含县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和科研机构及民间组织可申请“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由各地“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推荐,数额不超过2个,最终由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开展“绿色学校”活动的业绩情况确定。提出申请的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是已经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了本地区 “绿色学校”的最新数据库;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2003年12月以前的省级创建“绿色学校”优秀组织单位,以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文件为准;积极参加了近两年全国性 “绿色学校”的主要活动,表现突出。

 

 六、“绿色学校”先进校可同时获得 “绿色学校优秀教师”表彰名额1名。表彰对象为积极组织本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且具备两年以上环境教育工作实践的领导或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经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送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绿色学校优秀教师推荐表”可与“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表彰推荐表”一并填报。

  

 七、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不超过4名的“全国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人选。表彰对象为积极组织本地区学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具备两年以上“绿色学校”活动组织工作经验、成效显著的管理人员和社会人士(不含在职教师)。最终表彰人选由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各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

 

 八、推荐表格和说明材料均要求一式二份。所有文字材料要求在封面写明学校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写清主要执笔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推荐表格和文字材料一律要求打印,纸张大小为A4,表格纸张不够可以另附页,小四号字,一倍行距,页边距上下2.5cm,左右3cm。按照编号单独装订成册。电子版说明材料必须是WORD文件,文件名中必须含学校名称。电子文件里要包含主要执笔人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光盘封面须有学校名称和联系方式,电子版文件必须刻录在光盘中,且经杀毒处理。所有图片要求编号,标明日期。要附有图片总目录文件。音像资料要求以VCD或DVD格式刻录在光盘中,画质保证清晰。

 

 九、省级环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厅局级公章,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将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到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请附:所有表彰申请材料的清单表(四个奖项、文字和光盘名称、数量)、本地区表彰推荐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名单表及联系方式、刊登表彰信息的报纸原件、转发国家通知的省级文件、联系人及电话等。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因漏填、错填、材料虚假或不全造成无效申请。

 

    十、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对本办法的说明。

 

 

 

附件二:

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潘  岳(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陈小娅(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基础教育司司长)

成  员: 

        管培俊(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

        朱慕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占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

        刘友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副主任)

        焦志延(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刘友宾

办公室副主任:

 焦志延

办公室成员:

 沈白榆(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处长)

        林又槟(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处长)

        陈  莉(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处长)

        宋旭红(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教育室主任)

        曾红鹰(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绿色学校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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