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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办函﹝2007﹞16号
关于组织力量参加城镇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城镇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源普查拟采用产排污系数方法进行核算。为确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相关系数,我办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该项目拟选择典型的大、中、小城市(镇)进行相关产排污系数的实测和分析核算,所得结果将汇总成为第一次全国城镇生活污染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核算的系数手册,供全国各地使用。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该项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普查办推荐本辖区的典型城市与镇、居民点作为实测点,并组织本地环境监测站等有关技术单位参加该项工作,其工作量和工作费用与项目牵头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协商后确定,有关工作费用由项目牵头单位支付。
请于2007年7月31日前把推荐的实测点及参与工作单位报送我办。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
联系电话: 010-84665169,010-84665170,84665183(传真)
联 系 人: 彭晓武、陈志良、毛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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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