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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办﹝2007﹞5号
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解放军环办: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2月14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其后,我办印发了《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针对各地在监测工作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 第一季度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源,2007年年底前必须完成补测,保证废水重点源全年监测4次,废气重点源全年监测2次。
二、 国控、省控重点源中已关闭、停产的企业,可不再列入普查监测范围,但应补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当的企业纳入普查的重点源监测范围。污染源普查验收时将核查关、停企业的相关手续。
三、 污水处理厂包括各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处理联片多家企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专门或综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厂。
四、 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已生产或试生产的(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或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源的排放量,不论审批的级别,均应纳入普查监测重点源范围。未通过验收的,按照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提供的排放量数据,确定是否纳入普查监测范围。
五、 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在2007年下半年的监测中对企业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废气量或废水量、相应的污染物浓度,均要求开展监测。
六、 两套污染治理设施共用一排气筒的,若条件许可,应分别监测除尘、脱硫效率;确实有困难的,可监测其平均除尘、脱硫效率。
七、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中含有重金属的,应监测一类污染物(重金属);不使用含一类污染物原、辅材料的,或排放废水中不含一类污染物的,排放废水可不监测一类污染物。
八、 生活垃圾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场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中基本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废水监测项目: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废气监测项目: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九、 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灰份、硫份监测,应在燃煤输送带或投料口取样,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燃料使用量及燃料品质分析报告。
十、 污染源监测数据是核定污染源产、排污量的重要依据,纳入普查监测范围的重点源的监测由各地环境监测站和企业向当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提供,并在普查时填报普查监测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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