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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保审批
撰写时间: 2007-09-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保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a) 建设单位在完成规范化排放口、排污申报登记及自查表提出的各项内容后,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表》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并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受理登记表》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及内容符合要求的,环保部们予以受理。
    b) 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建设项目的治理设施符合试运行条件后,发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通知书》和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若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 《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一式二份
    (2) 环保局环评批文复印件
    (3)污染物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4)企业管网及排放口分布图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批
    6、行政许可依据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7、下载材料附件
   (1)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受理登记表》
   (2) 《广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
    8、许可部门
    肇庆市环保局
    9、批准文件形式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通知书或《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
    10、是否在中心窗口受理
    是
    11、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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